一、《噪聲污染防治法》立法進程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二、《噪聲污染防治法》內容亮點
亮點一:法律擴大適用范圍
法律擴大適用范圍,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規定在新建居民住房需在買賣合同中,需明確建筑隔聲情況;增加對城市軌道交通、機動車“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餐飲等噪聲擾民行為的管控;將一些僅適用城市的規定擴展至農村地區;明確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
亮點二:法律完善了政府責任
法律完善了政府責任,強化源頭防控,加強各類噪聲污染防治,強化社會共治,并加大懲處力度。法律增加了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增加責令停產整治等處罰種類,明確了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等違法行為的具體罰款數額。
三、《噪聲污染防治法》關于新建敏感建筑物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還應當按照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納入買賣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筑隔聲情況。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